支付境外服务费涉税问题?

支付境外服务费涉税问题?

2020-01-14

问:

S公司要付一笔代言费给一个明星,要汇到明星所在台湾的经济公司,S公司要交哪些税?

答:

  答:(1)增值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境内接受服务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所得的台湾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置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和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根据所得来源地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代言服务在境内发生,则需要缴纳境内企业所得税,境内接受服务方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

  ————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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