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赠品赠送给供应商的税务问题?
2020-01-09
问:
A公司有购买赠品送给供应商。,赠品是要视同销售吗?在这些赠品上A公司都没有开发票,需要开发票吗?A公司财务人员在网上纳税申报未开票收入,交了增值税,赠品的进项都已抵扣。这样的税务处理合规吗?
答: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点,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因此A公司情况符合这一规定,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做视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调整。视同销售不需要开票,只要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即可。
同时,这个是赠送给供应商的赠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根据A公司赠品的性质,这是用于个人消费(交际应酬),因此相应赠品的进项税不能够抵扣,如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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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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