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伙的合伙人是否享受入伙前形成的净利润?
2020-01-02
问:
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如果一开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甲和乙,合伙企业盈利了,报税时以甲和乙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入伙了丙,然后分配利润,甲、乙、丙均分配了之前甲、乙已纳税的利润,有没有问题?
答:
答:根据规定,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并且合伙企业分配的是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平均分配。因此,问题描述中甲、乙已经按照分配的比例各自申报个人所得税,丙在后期入伙并未承担纳税义务,按理不能享受分配甲、乙已经申报纳税的净利润。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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