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储备的提取?
2019-12-31
问:
建筑施工企业给分包商支付的安全措施费,对方提供工程服务发票,可以列入专项储备吗?
答:
答:建筑施工企业总包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在提取。支付给分包企业中包含的安全直接冲减已计提的专项储备。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专项储备
支付给分包单位相应比例部分
借:专项储备贷:银行存款
__________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第七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0%;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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