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返还的税费问题
2019-12-27
问:
我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因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给与我们一定的财政返还,请问这笔财政返还是否可以冲减土地成本?具体需要交哪些税费?
答:
答:(1)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人总额。因此,政府收到的财政返还不能冲减土地成本,需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所收到的财政奖励是政府的财政返还,不存在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__________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三)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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