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推倒重建
2019-12-26
问:
企业原来旧房屋拆除推倒重建,旧房屋的账面价值损失,怎么处理,是否可以增加新房屋的账面原值?
答:
答:旧房屋拆除推倒重建,应当对其账面价值予以终止确认了,按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
如果旧房有处置收入的话,可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没有收入,可将账面价值直接转入损益,即损失。推倒重建的损益并不影响新增房屋的账面价值。
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是将旧房的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由此造成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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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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