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2019-12-23
问:
以前开给客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遗失了,我们办了发票遗失然后给客户重开了,那账务上要怎么处理?重开的发票如何入账?
答:
答:这种情况是不需要重开的,如果您这边已经重开发票,重开的发票需要另外确认增值税收入。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恰当的处理方式如下:
①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给购货方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购货方未认证的,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②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③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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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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