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2019-12-09

问:

我们公司5月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我们可以享受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5月招用的工作不满1年的退役士兵,如何计算可享受的减免税总额?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二、(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相关规定,贵司需要按照招用的退役士兵实际在贵司的工作月数来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具体公式为: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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