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抬头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019-12-04
问:
我司食堂人员办理健康证,发票开具“个人“名字不是开具”公司“名称,请问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列支?
答:
答: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个问题来考虑。
第一个问题,食堂员工办理健康证的费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点,该费用可以考虑作为职工福利费,与企业福利费总额一起,在限额内(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列支。我们同时咨询了本地税局,税局的观点也是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
第二个问题,在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的情况下,如果发票没有开具公司名称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这个大原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如果第一个问题,健康证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的话,那么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只要确实是该员工发生的,是为了在贵公司食堂工作必须需要的证件,且发票是真实的,则可以进行税前列支。
但是,我们还是要提醒,我们的答案仅仅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提供一个判定的可能标准,因为没有一个具体条文专门针对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列支进行界定。这种涉及具体发票是否可以列支,很多时候税局与税局间判定有所不同,会出现地方性差异。仍然建议将发票出示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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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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