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实践中,如果财务软件是和电脑一起买的,作为电脑的固定资产价值;如果财务软件是单独购买的,则作为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以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相应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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