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房产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吗?
2019-12-02
问:
A公司是广州的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是A公司在西安/济南的分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独立核算,账务在总公司的账套核算,B公司使用A公司位于西安/济南的房产,B公司作为房产的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这里想要请教的问题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申报房产税,是否可以享受这个房产税减半的优惠?
答:
答:可以享受。“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对于增值税而言,分公司一般是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与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除外),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房产税、城建税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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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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