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

滴滴打车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

2021-02-24

问:

我司销售人员 2021 年 2 月出差时取得一张滴滴打车的电子普通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按照票面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允许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如果贵司收到的滴滴打车发票属于运输服务项目内容,并且注明贵司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那么允许按照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票注明的购买方信息是个人信息或者不属于运输服务项目,那么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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