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020-11-30
问:
我单位是一家上海新成立的绿化养护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营范围就是为各个公司、园林景区提供绿化服务。请问我单位取得的绿化养护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11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8 号规定,自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生活服务中包括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综上,贵司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在此期间之外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6%。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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