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2020-11-30

问:

2020 年 11 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乙(设备需求方)丙(卖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约定甲先支付 1500 万元向丙购买设备,同时将该设备出租给乙使用,要求乙按 36 个月,每月的 24 日支付给甲 50 万元租金(共计 1800 万元),合同履行完毕,设备所有权归乙方,发票尚未开具。请问,此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中甲(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设备交付给乙方的当天,还是合同约定每月收取租金的当天?

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另外,财税[2016]36 号文注释还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由于甲在合同中指定了具体的收款日期,且发票未提前开具,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书面合同的约定日期。
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收取租金的当天。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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