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企业税费缴纳困难的问题?
2020-03-19
问:
因受疫情影响,我司税费缴纳存在现实的困难,我公司如果无法缴纳税款是否会有处罚措施?会对我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产生不利影响吗?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如果贵司是因为疫情的影响而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贵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税款的申请,并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后,贵司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不会有处罚措施,也不会影响贵司的纳税信用等级。特别提醒,根据税务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延期纳税流程。
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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