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财税学院“纳税风险实践中国行”走进深圳

高顿财税学院“纳税风险实践中国行”走进深圳

高顿财税学院2018-12-10

  今年8月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通过后,社保入税,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做出了多项重要规定,对企业税务风险影响重大。

  面对这一系列新政策的出台,企业该如何正确解读个税政策以及把握改革关键点及风险?如何处理好个税和社保问题,合理进行规划?面对税务稽查又该如何应对?

  为此,12月7日,高顿财税学院纳“税风险实践中国行”活动走进深圳,联合上海临港奉贤园区做了“2018最新个税政策解读以及企业的风险事项把控”分享活动,活动邀请了兼具稽查员、省局兼职教师、《中国税务报》特约撰稿人职务、有丰富税务稽查工作经验的潘洪新老师,针对最新个税政策,与200余位参会学员共同探讨应对策略。

  聚焦于“纳税人判定变化、所得分类变化、税率变化、综合所得个税计算、申报的变化、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税收优惠、跨境所得抵免”等几大方面,潘洪新做了鞭辟入里的解析,其中他重点解析了综合所得个税计算。

  潘洪新在修订前个人所得税的回顾中说到,各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是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而我国个税税制是分类税制、源泉扣款,好处是操作简便,计税相对简单,不足之处是它的公平性。

  对于纳税人判定解读,我国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在分享中潘洪新强调,“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新版改致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新版改致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20%比例税率维持不变。

  除了对于个税以及税务风险细致的解读。潘洪新还提出一些问题让现场学员思考,理论结合实际,推动学员学以致用。

  “个人因为某种原因失业,领取工资的月份不足12个月,扣除额如何确定?”

  “收入额低于扣除额,怎么办?”

  “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会有样的处理、处罚?”

  “未按规定履行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义务会有怎样后果?”

  “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怎么办?”

  潘洪新查办过多起重、特大案件,经验丰富,所以他的分享很有实操性,在场的学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来自深圳本地的一家科技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潘老师的讲解很全面细致,重点突出,他对税务风险的揭示很到位”。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通过后,对企业税务风险影响深远。针对企业急需了解的税务要点和新政策下的涉税风险出发,高顿财税学院积极发起“纳税风险实践中国行”活动,盛邀个税政策研究专家、学者,为纳税人解读政策,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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