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缴税吗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缴税吗

脱军用2018-06-12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分析:

    1、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2、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3、资本公积金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溢价款和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列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收入,如: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4、资本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不受“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限制。

    税法分析: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由企业利润形成的结果,实收资本(股本)是由企业权益性融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下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是由企业权益性融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下其他资本公积是由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由企业利润形成的结果,所以,转增资本时相当于分红后转增资本,应当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

    资本公积下其他资本公积是由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所以,转增资本时相当于分红后转增资本,同样应当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

    现在主要讨论:1、资本公积下股本溢价(上市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缴不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资本公积下股本溢价(非上市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缴不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3、资本公积下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缴不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资本公积下股本溢价(上市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缴不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作出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上述通知出台时,当时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主要发生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也正因为这个原因,部分省市至今仍然坚持认为按照该文件出台目的和精神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上市股份制企业”。此解释属于所谓的目的解释。

    二、资本公积下股本溢价(非上市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缴不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税务机关另一种主流意见和做法是:依法征税应当按照法律的文义解释。即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用刊载于 2017年06月30日《中国税务报》第12版题为“一张报表引出千万元税款”的案件来印证。

    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以下称第六稽查局)在日常检查约谈中,发现某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异常,经过认真细致的检查,最终引出了一笔千万元税款大案。

    日常征管现疑点:

    2015年,第六稽查局对税务登记中注册资本增加,没有缴纳印花税记录的企业开展约谈。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发现某企业所有者权益中,股本科目金额变动较大,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由于股本增加金额较大,而没有个人所得税入库,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涉税疑点,该局决定立案检查。

    入户检查露端倪:

    经查,该企业近两年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企业正计划上市。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股本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究竟企业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件)的规定?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存在涉税疑点?检查人员决定进一步检查。

    政策辅导解疑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涉税疑点,企业认为:按照198号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289号文件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企业的解释,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开展了更加细致的检查。通过调取投资协议等资料,发现该企业资本公积形成于2013年,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没有股票发行过程,属于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而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检查人员还针对企业提出的再次转让导致重复征税的忧虑进行了解释,说明再次转让时,本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增额可计入股权原值。经过反复的政策解释,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观点,并接受了补缴个人所得税756万元,罚款378万元的处罚决定。

    艰难执行见成效:

    虽然企业对涉税事实和政策没有异议,但案件在执行环节又遇到了难题,企业提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大部分不在本地,税款追缴难度较大。对此,检查组认为该企业资金充裕,且非本地股东并未与企业失去联系,符合税款追缴条件。检查人员反复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座谈,明确告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向个人股东开展面对面政策宣传,取得个人股东的理解和支持,企业最终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和罚款。

    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文件并未明确适用于上市还是非上市股份制企业,但都明确了资本公积的范围,即“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我们结合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稽查的上述案例来看,给大家给出标准答案:

    首先,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国税发[2010]54号文件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论上市与否。

    其次,只有资本公积下股本溢价属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下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缴不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下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会认为,这样不公平呀,政策就是这样,会有利益保护和鼓励的倾斜。法律中的公平是相对的。

    四、那还有这样的事情,在上市公司比较常见,上市公司为了制造公司太平盛世,会用资本公积来股票分红误导股民,那缴不缴税呢?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某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件字号】(2017)苏民终385号

    本院认为:

    一、海润光伏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尽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非利润分配方式,但《分配提案》及《分配预告》采用“积极回报股东”、“分享发展成果”、“合理投资回报”、“分配预案”等诸多与利润分配密切相关的字句,足以误导投资者相信公司2014年度已实现盈利。

    文章来源:(作者:脱军用,凡圣、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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