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20170911
C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C公司系电子基材产业原材料供应商。近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自2017年9月6日起的1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拟增持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150万股。2017年9月7日,上述人员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950,000 股。
分析:
(一)战略层面
在总体战略选择上,C公司近年采取“纵向一体化”产业链发展战略,向上游原材料产业拓展。
在路径选择上,C公司采取内部发展战略,拟建设 8,000吨高精度电子铜箔工程、年产600万张高端芯板项目、年产700万平方米FCCL项目。
在竞争战略选择上,C公司扩大高精度电子铜箔的产能,成为行业内少数具备生产6到8微米锂电铜箔的供应商,扩大产品差异化程度。
(二)风险层面
合规风险: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遭受金融损失以及因未能遵守所有使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或相关标准而给企业信誉带来损失的可能性。C公司于9月5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表明C公司面临合规风险。
风险承担:指企业对所面临的风险采取接受的态度,从而承担风险带来的后果。9月5日股市开盘后,C公司股价一字跌停,9月6日C公司发布公告宣布股东及高管增持计划,表明C公司已经承担该风险后果,并意图通过股东及高管增持抑制股价进一步下跌。
(三)法律层面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本文转载自:会说,作者:周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