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独董≠投反对票和制衡
作者‖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刘凤委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正式实施已15年,一直以来独董都是作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者身份出现,这与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恶意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关。实践中,“独立性”有名义和事实的区分。名义上的“独立性”是指符合监管部门有关独董“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资格;事实上的“独立性”是指独董在重大决策参与方面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并发挥相应的作用。但是否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性”很难像名义上的“独立性”那样能够直接做出判断。一种常见的评判能否保持充分独立性的依据是独董是否敢于、勇于在董事会决议中投反对票。
其实,仅以投反对票作为评判独董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远远不够,也不够客观。尤其是不能简单理解独董的作用就是制衡以及制衡的主要表现就是投反对票。诚然,投反对票行为本身可直观代表独董没有人云亦云、没有受到其他因素如控股股东的影响,但有效的独董制度其意义远远超出这一范畴。
首先,董事之间的互信与合作、沟通与交流是保障董事会顺利运作的首要条件。董事会是**决策主体,运作的核心形式在于举行董事会会议。会议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所有董事可以聚集起来就重要问题进行集中的讨论和决策。一般认为,如果在会议上董事们的观点不统一,决议能否顺利通过就需要用投票的方式来解决。但事实上董事会应该是通过讨论并形成一致性观点的重要机制。在运作良好的董事会中,最后的投票决策往往并非决定性时刻,因为在会议中的碰撞与讨论中,彼此相互倾听与分析,有些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往往得到统一和化解。甚至有观点认为,如果董事会经常进行投票来做最后的抉择,说明董事会的分裂趋势明显。实际上,如果董事在关键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推迟决策,以进行更多的咨询和收集更丰富的信息,而非利用投票来决定。
其次,董事会议案内容非常多样,评判逻辑也并非那么泾渭分明。长期缺乏保护的我国资本市场中小股东,往往把独董作为保护神进行角色定位。但董事应对所有股东负责,甚至要考虑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董履职要充分考虑公司价值**化,平衡各方的利益。通常人们认为独董不投反对票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其实,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下,对独董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得非常明确,独董承担的风险日趋加大,仅因为微薄的经济利益而忘记了独董的法律风险、声誉、社会责任,不合常理。
我相信,对那些明显侵害股东利益、虚假信息披露、违规担保等行为,独董一旦发现绝不能姑息,这不仅是对股东和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但董事会决议中难的是很多事项并非那么容易判别。譬如,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对于很多在上一经济周期牛市中融资的企业而言,随着经济环境巨大变化,仍然按照原有计划投资明显损害公司价值,此时变更募集资金尽管违背了当初对股东的承诺,但恰恰体现了对股东利益**化的关注。
同理,对目前大量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部分项目独董会认为公司可能存在过度支付,但如果就此投反对票来表示独立性并最终导致并购项目失败的话,有时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公司目前如果不转型就丧失了发展良机,即使存在过度支付但对公司而言可能活过了最艰苦的时刻,不进行这项并购的结果股东更加无法承受。公司存在有时对股东而言比什么都重要,此时仅靠价值创造的标准来判断公司决策是否合理已有失偏颇。或许大家会认为果断投反对票才反映了独董客观独立的评价,但在中国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各方对独董的投票异常敏感,反对票很容易被解读为公司行为将很大程度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而不是简单地将该行为理解为只是独董基于自身专业知识或经验的独立判断,而该判断是否准确无法界定。或许正是由于为独董扣上了中小股东保护神的角色帽子,才使其投票往往不同于普通董事,其他类别董事的反对票所引起的社会反响可能远不如独董。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导致独董投反对票时顾虑更多。
因此,对独董而言,不能简单认定自己就是中小股东的保护神,手里举着“尚方宝剑”、带着监管者的目光去审视其他董事和高管,以怀疑的眼光看待一切,这样的董事行为方式对公司将带来伤害。独董手中的武器不应该是动不动就挥舞反对票,而是有其他很多的工作在投票前就要认真做好。独董的重要工作甚至可能是在会外。譬如,要充分保证独董在公司的调研时间,尽量参加现场会议,平时保持与董事长、董秘和其他独董的沟通。
作为财务专业的独董,要在定期报告的关键时点认真与内审、外审做沟通,熟悉和了解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事项异常以及内部控制的要点和缺陷,保持对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重大问题的敏感度。经常提醒高管和审计人员对重大事项的敏感度,多提问题、多要数据,或许这些平时的沟通和提醒将很大程度上让管理层时刻感受到公司治理的压力,从而**程度上保证公司不出重大问题。至于最终的会议讨论和投票阶段,一是要明辨大是大非的问题,底线的合规性问题不要有丝毫犹豫,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不仅仅是投反对票的问题,集体辞职可能更是一种果断的抗议。二是要考虑那些属于个人价值判断的问题,即按照个人视角判断决策合理性,这可能与合规性无关。对这方面,独董要充分地与董事、高管沟通,尽可能表达自己的观点。在最终投票时,如果其他董事仍坚持原来的看法,独董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也可能会投同意票,此时同意票可能会比反对票对公司和股东价值维护更为有利。严格的监管环境压力下,合规性问题经常被触碰的公司毕竟少之又少;议案中更多的可能是价值判断问题,或许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才会让我国独董反对票比例如此之低。
总之,每位独董要深知,做好独董,绝不仅仅是投反对票和制衡,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互信基础上的沟通与交流、积极维护公司价值、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有效的董事会运作,将是切实发挥独董制度有效性的关键。(资料来源:新京报、澎湃新闻、凤凰财经、新浪财经、中国新闻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会计城、中国国际海运网、中证网、东方财富网、 经济参考报、山西晚报、中国经济网、中国证券网、评论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snailiufengw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