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山水文化“易主”迷雾重重,独董喊停定增

【案例二】山水文化“易主”迷雾重重,独董喊停定增

未知2016-08-12

  或是大股东因公司亏损严重而卖壳,或是大股东持股被司法划转,或是协议转让上市平台,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山水文化”)上市十多年来,频繁变更大股东。而公司谋求通过定增来实现“易主”的如意算盘也被独董喊停。

  2015年11月,山水文化拟向深圳市新鸿鹄科技发行不超过4907.98万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用于天龙大厦改造项目、偿还上市公司债务,新鸿鹄科技的实际控制人邓俊杰也将借此成为山水文化的大股东。双方约定,新鸿鹄科技将向山水文化提供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的无息借款,用于公司现金收购上海逸趣科技100%股权,转型网络游戏。

  但上述议案并未获得当年12月16日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公告显示,公司9名董事中共有8名到场,其中3名独立董事杨洪武、王斌和张世田都毫不留情地对相关预案投下了反对票。

  定增方案遭三独董否决

  为了通过定增找到新的实际控制人,从而使公司走出困境,2015年11月初,山水文化公布一份预案,拟以9.78元/股的价格向新鸿鹄科技定增4907.98万股,募资4.8亿元用于天龙大厦改造项目、偿还上市公司债务等。定增完成后,新鸿鹄科技持有股份占总股本的19.51%。黄国忠、六合逢春控制的股权比例则将从18.82%下降到15.15%。这也就意味着,新鸿鹄科技将成为山水文化第一大股东,新鸿鹄科技控股股东邓俊杰成为山水文化的实际控制人。公开资料显示,邓俊杰是香港生命科学技术集团董事会副主席,也是国华、光启科学等上市公司的股东。

  就在公司公告股权转让流产之后三天,12月16日又公告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7项议案均未通过董事会审议,定增方案宣告夭折。公告显示,表决结果是4票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杨洪武先生、独立董事王斌先生、独立董事张世田先生、董事王欣先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该议案未获通过。

  公司12月18日公告称,2015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是因审核政策的要求与变化,与调整非公开发行价格有关的议案,三位独立董事投反对票,未获通过,反对理由是调整发行价格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中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表述不准确。此外还表示,公司董事会根据目前状况尚不能肯定判断正在进行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后续能否顺利推进,该事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在17日的复牌提示性公告中,山水文化表示,公司董事会将与独立董事进行充分沟通,待有分歧的事项明确后再择机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数量。

  独董喊停,因公司问题缠身

  上述资本运作的夭折,应当说这与山水文化本身的问题缠身密不可分。

  山水文化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黄国忠,持有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8%;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山水文化第二大股东,持有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4%的股份。2015年6月份,山水文化称收到股东有关委托代理事项的《公证书》,第一大股东黄国忠、第二大股东六合逢春全权授权自然人林岳辉、徐永峰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自然人黄国忠变更为徐永峰、林岳辉等两方。黄国忠和六合逢春的上述行为引起了上交所的关注。而定增被否,独董们给出的理由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不准确。

  此外,山水文化还面临着更大的问题,公司目前混乱的管理以及主要控股股东自身难保的状态。

  2015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执行人邓俊杰与被执行人丁磊、黄国忠、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国忠所持有的山水文化A股2000万股,冻结期限三年,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水文化A股1810.72万股,冻结期限三年。而事实上,在此之前,黄国忠及六合逢春所持山水文化股份早已处于被质押、冻结、轮候冻结状态。

  12月18日晚间,山水文化再度发出公告,对两天前董事会关于定增一事的讨论进行了说明。公告显示,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推进期间,公司发生第一大股东黄国忠、第二大股东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分别出具《关于撤销对徐永峰、林岳辉先生授权的声明》和《关于撤销对徐永峰、林岳辉先生的全部授权的声明》、与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及第三方解除《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等事项;根据审核政策的调整,公司也及时对非公开发行的价格召开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未获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的事项,后续公司将与独立董事进行充分沟通,待实际控制人事项明确后再择机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数量。公司也将继续督促第一、第二大股东妥善处理对公司未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包括涉及股权问题的相关事项,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小结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能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其职责是客观地监督管理层,既为公司服务,又能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使公司和股东实现“双赢”。在黄国忠、六合逢春撤销对徐永峰、林岳辉全权授权委托是否有效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林岳辉、徐永峰二人是否仍为实际控制人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山水文化这一案例中,独立董事的否决票有效地行使了其监督管理层的职责。

点击查看更多

相关内容推荐

索取:《2022年课程体系计划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