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上海新梅:持久战让恶意收购者止步

【案例四】上海新梅:持久战让恶意收购者止步

未知2016-03-02

  面临突如其来的控股权股东抢夺战,上海新梅与收购方进行了旷日持久的周旋。运用资产重组与诉讼手段将收购方企图将新梅一举拿下的意愿变成了持久的消耗。虽然反收购战还未完全落幕,但过程之中却有值得参考引以为戒之处。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该公司以商业地产、酒店等房地产业务为主要经营方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盛”),经过连年减持后仍占公司总股本的11.19%。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公司经营不善,近几年该公司连年亏损。2013年11月27日,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南”)突然通知上海新梅,其通过上海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该公司股份2231.92万股,累积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并触发了“举牌”红线。

  资产重组增加原股东筹码

  2013年11月29日,上海新梅发布停牌公告,宣布由于公司“正在筹划涉及资产收购的重大事项”,因此自2013年11月28日起开始停牌,并自停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复牌。然而,此次停牌却由于之后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一直持续了三个半月。

  停牌3个半月后,*ST新梅亮出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公布了定增预案,拟以11.5亿元作价整体收购江阴戎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ST新梅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向谭文辉、张静静等7名自然人持有的江阴戎辉100%股权。资料显示,谭文辉是江阴戎辉控制人,张静静为*ST新梅董事长兼总经理。*ST新梅为购买标的资产向前述7名自然人和兴盛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同时,*ST新梅以6.68元/股的发行价格拟向张静静、王晓昱、张健、宝新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7.2亿元。

  身为*ST新梅一把手的张静静此次掏出6亿元的认购资金,并以与本次交易相同的估值提前买入江阴戎辉约16%的股份,同时其家族控制的兴盛集团将其对*ST新梅的1.93亿元委托贷款转化为股权永久性投入。在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ST新梅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兴标和张静静直接间接持有*ST新梅的股份比例将由11.19%提升至27.22%。而在*ST新梅8月停牌筹划重大事项签之前,“开南账户组”合计持有*ST新梅16.53%的股份。

  但是,因兴盛集团介入了重组,其将在未来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而持股比例较高、且不愿意自身持股遭稀释的“开南帮”,若在股东大会上对重组方案投出反对票,那么方案能否通过则充满了未知数。

  举报收购方超比例持股未公告

  在2013年11月之前,*ST新梅并未发现股东持股方面的异常,直到2013年11月上海开南持股触及了举牌红线,当时公司正在策划重组,复牌后查阅了股东名册以及工商资料,才发现了其中的蹊跷。彼时公司才开始怀疑相当多的股东账户受到上海开南一方的实际控制,公司收集了相关材料向监管层进行了举报。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调查显示,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实际控制上海开南、兰州鸿翔等1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证券投资。自2013年7月18日起,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上海新梅股票。截至2013年10月23日,上海开南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24,682,975股,占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5.53%,首次超过5%;截至2013年11月1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02%;截至2013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4.86%。

  调查称,上述事实发生之后,上海开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10.02%时,均未按照《证券法》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据此认定,王斌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拟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015年6月23日,*ST新梅曾召开股东大会,上海开南的代表试图登记进入会场,但遭到阻止。*ST新梅表示,公司已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诉讼并获得受理,因此目前上海开南等是否具有上市公司的股东资格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此次股东大会上,《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增补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等八项议案全部得以通过。而对于*ST新梅排除上海开南进行投票,成为了**的争议。

  诉讼冻结“瑕疵举牌方”权利

  回顾*ST新梅控股权争夺战历程,“开南帮”作为违规举牌方,其是否具备股东及表决权资格一直是双方争议焦点。上交所向*ST新梅所发重组问询函中,也特别要求公司就“上述争议是否将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进展产生重大不确定性”作出风险提示。

  上海市一中院在2015年12月16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就法院到宁波证监局依职权调查并取得的《案卷摘抄记录》和《工作记录》两份证据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根据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宁波证监局并不认可王斌忠和“开南帮”所谓的已经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观点。而这也被*ST新梅视作其对抗“开南帮”的最有利证据。

  由于“开南帮”违规举牌(超比例持股且未及时披露)行为已被监管部门查实。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而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而这也被*ST新梅视作对抗“开南帮”的最有利证据。

  案例小结:

  形如*ST新梅这种经营面临经营困局,体量相对较小的上市公司,其壳资源一直都是并购方虎视眈眈的目标,通过停牌、资产重组与诉讼的手段,公司在紧急状态下对被收购的结局做出了一系列抗争,也引发了市场观察者的诸多争议。值得参考引戒的是,在“野蛮人”突然造访之前,公司章程若有相关未雨绸缪的防御性规定,或许能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动紧急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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