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管理

新三板的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管理

未知2015-12-11

  发言人:魏志标(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务监管和税收政策

  新三板是一个资本交易的项目,其中的税务问题不容忽视。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分钱交易有没有税务风险?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一些问题大家都在关注,但是查阅税收政策却没有办法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该怎么办?

  今年上半年税收增长十分不理想,只有6%,且这6%的贡献全部来自于金融投资领域。虽然没有对金融投资领域做特别具体的统计,但我认为股权交易这一块应该能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针对个人股权转让,而这一块相对企业来说监管应该更加严苛。我们针对个人的税收征管,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监管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去做工商变更,必须提供完税证明。而新三板没有做的原因可能是信息交换的问题。

  由于税务问题在程序设置上面存在缺陷,因此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税收征管部门难免出现一些漏洞和监管不利的情况。但税务问题不可小觑,哪怕在企业注销时依然面临税务问题。如果遗留税务问题没有解决掉,这将是一个大问题——通常税务部门会往前查五年甚至查十年的记录。其实这很正常。因为按照相关规定,税收包括会计资料要保留至少十年。

  此外,尚有一些问题还没有明确,比如原始股东卖出新三板股份时到底要不要交税?很多人认为股票交易不应交税,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却没有文件表明其交易事项。其次,如果参照上市企业情况又当如何?假设你就是上市企业,原始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做市转让,要不要交税?我认为,有投资收益、有价差也是要交税的,且这个交税程度很大,以至于很多人要把企业搬到新疆、西藏以达到避税目的。

  回到我们开头提出的问题,想通过一分钱转让也是有风险的。除非你的净资产化到每股真的是一分钱,否则转让就存在问题。所以这一块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征管。

  税法改革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营改增和个人识别化

  说到税,那肯定离不开对税法改革的关注以及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其实税法改革给我们税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所带来的挑战都非常巨大。比如,营改增政策完全实施后,诸如大家平时买的发票就没有了,以后面临的都是增值税,大于500万即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再重视也不为过。针对专门发票的刑事风险也特别大,有一个罪名叫做私开增值税发票,量刑从以前的死刑变为现在的无期徒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定要格外重视,它的指向一是财务负责人,二是企业老板,一旦出问题,这两个人首当其冲且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新三板针对个人识别化也十分确定。明年有可能通过税收征管法。通过以后,其中有一个制度非常明确——即每个人都会有纳税人识别号。将有一系列部门对个人进行监管,如工商局、银行以及一些其他部门在征管法的草案里面有义务向税务局提供交易信息。目前方案已经确定,只等全国人大开会审议通过执行该方案,中间或有小补。

  税务的价格搭建

  关于税务价格搭建这一部分,大家可以关注一些去年美国的热点事件。美国人做税务筹划,其思路是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调整架构。比如,去年汉堡王通过并购的方式,从美国搬到加拿大。整个美国的汉堡王都成为了加拿大的分支机构,加拿大的税率是15%,美国是35%,汉堡王通过这一方式,将整体税负率大幅下降,即使美国总统也不能质疑其搬迁重组更改总部的行为有何不妥。因此,税务筹划可以更智慧一些,而非参照在过去违规成本极低状况下的做法继续为之。

  国内同样有很多企业在做税务筹划,比较典型的如几年前中国平安卖股票,当时中国平安员工数量有3000多。通过三家公司持有的股份,后来中国平安想在2010年退出交税——企业要交税25%,个人交税20%,当然还未算营业税,税务过重。于是中国平安做了相应调整,规避了25%的税,其上市公司持有的市值当时是300亿左右,即避税50~60亿,这在近几年可谓较为成功的避税案例。

  税收优惠纷纷落地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多,在此背景下,如果企业涉足新三板却不关注价格和税务问题,显然并不明智。整个税收环境确实在发生巨大变化,一些政策反馈颇佳。比如不久前我去喀什定待了一周,我们也见了两个市的市长以及招商局的局长。之所以去了这两个地方是因为非常好的优惠政策——可以免五年企业所得税。就目前国内合法有效层面而言应该没有其他优于该政策的文件,大家都应多做考虑。

  关于税收优惠资格我也做些简要介绍,比如创投或文化企业都可以拿一些行业性优惠税率资格。李克强总理刚刚开完会讨论创业。我认为新三板很多研发费用都要占一定比重且范围已然扩大。如果一个企业整个费用花了一千万,按照政策符合条件的做成本时可以扣1500万,500万不用缴税,500万乘于25%是125万,也就是说一千万的成本研发费用,一旦申请该资格可赚取125万,利润率及成本回报率都非常高。这一块急需企业重视,这也是国家开专门会议讨论此问题的原因——鼓励创业创新,从税收方面给予企业支持。

  税收筹划要尽早

  关于资本交易前文也提到了股权转让的67号文,其中该文件表明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次月的15天内必须交税。两个人或者新三板企业股东发生了股权转让,按照该文件规定,无论分几次,无论有无附加条件及协议,转让收入何时实现也不确定,在第二个月15天内必须完成缴税,即便该交易因某些条件未能实现。个人股权转让跟新三板是密切相关的,同样应引起足够的关注。

  其他方面,像历史遗留问题,如是否交个税?答案非常明确——要交。比如,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那个有争议,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也有争议。但是,盈余公积转股本毫无争议必须缴纳个税。**途径即与地方政府谈判达成一致,由于各个地方政府比较注重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数量,这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优势。另外,个人所得税是一项由国家税务局监管且由地方征管的税收,所以应与地方政府商讨该税项。最后关于资本公积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未分配利润。我们在股权转让的过程当中,抛开个人,企业之间在该过程中,先把该利润进行了分配,分配后无需缴税,如不分配将面临重复缴税,这也是我们遇到的大量实务问题之一。

  编辑评论:无论是否在新三板上市,毋庸置疑,税收都是企业合规的一个重要考量,只是在公开市场上市(比如新三板)将这一因素置于了聚光灯下而放大了影响效应。因此,在税务方面,企业要多关注税收政策的更新,尽早考虑和筹划。如果企业在搭建架构时就将预期考虑在内,将会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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