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缘于“战略合作”,华视传媒收购数码媒体集团有限公司(DMG),从“对手”走向“牵手”。本应是双赢局面,然而“财务数据之争”成为争论的开始。华视传媒兼并DMG后,双方对簿公堂。并购双方各执一词,华视传媒认为是两家风投财务欺诈,而戈壁投资则认为是华视传媒觉得自己买亏了,股价下跌后想赖账。
“闪婚”后遗症:财务数据之争
——华视传媒收购数码媒体集团(DMG)后的纷争
2009年10月15日,华视传媒和DMG联合宣布,华视传媒以1.6亿美元收购DMG并获得了该公司所属7个主要城市共计26条线路的地铁移动电视广告代理权。其中首期1亿在收购完成后支付,另外6000万在收购完成后的第一周年和第二周年各支付3000万。这宗收购在当时被业内普遍看好。华视传媒称,并购后将整合资源形成全国**的地铁公交全覆盖的移动电视经营网络。
2010年1月2日,双方宣布已经完成并购,华视传媒的股价在当时一路上涨到近12美元。但随后受大市、行业及公司经营等方面的影响,股价开始大幅下跌,到2010年底股价只有4美元出头。
但在2010年12月28日,华视传媒宣布,将对DMG包括戈壁投资和橡树资本在内的多家前股东因为涉嫌财务欺诈而发起诉讼。DMG的一位前高管称,当时DMG有约65%的股份被两家创投持有,已经对DMG形成了实际控制。
DMG:没有财务造假
DMG三位高管声称不存在财务造假。他们分别从三个角度来论述:一是,财务计算方法不同;二是,华视传媒高管知道数据不同;三是,华视传媒很早介入,如果存在造假,应很早之前就能够发现。
DMG三位高管还分别从会计准则以及法律程序角度进一步证实自己的观点。
“由于采用会计准则不同,所以两份报告结果不同。”风格较为凌厉的前DMG高管表示,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计算方法更为保守,自然和DMG出具报告结果不同。比如,DMG签约上海地铁,五年的媒体成本约8亿元。按照平均成本法计算,每年支付租金约1.6亿元;按照阶梯成本法,支付费用会逐年增加。
另一位高管还表示,从对方CFO出具庭审证词的角度,华视传媒高管应早就获知数据不同。
陈廉义是华视传媒前CFO,在双方并购中发挥关键作用。他出具的庭审证词称,收购事件是基于尽职调查,在华视传媒希望获得DMG资料时,没有遭受过拒绝。
陈廉义表示,在最近几年研究DMG财务数据的过程中,对收入表现不满意。收购DMG更为看重的是战略性因素,华视传媒管理团队对并购事件多次讨论,主要关注的是DMG的资源、与各城市地铁的合同以及随后DMG与华视传媒的整合。
DMG公司创始人之一、DMG前副总裁表示,从收购流程来看,如果DMG存在财务造假,华视传媒早就能够发现。他介绍,2009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正式并购协议,在此之前,DMG已经将所有内部文件、合同提交给华视传媒。
当时,华视传媒派代表前往DMG各地(包括分支机构)办公室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公章、法律文件、税务资料、合同原件等,全部封装。
他指出,2009年11月16日,DMG合同以及报表已经全部移交。交接完成后,一至两周内,华视传媒的管理过程已经开始,包括对于重叠团队、销售和财务管理。同时,DMG已经按照华视传媒的要求将所有银行账户的钱打到华视,DMG所有子公司的账户只有日常运营资金。
他认为,拿到审计报告之前,华视传媒对DMG已经实施有效控制。他们有能力了解DMG的所有财务报告。
2010年1月2日,双方宣布并购交易正式完成。这位创始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此之前,华视传媒有能力发现问题,根据并购协议约定,也有权利终止交易。为何交易完成一年后,才宣布起诉? ”
那么,为何华视传媒起诉前DMG股东?前DMG高管称,起诉的原因是华视传媒有意不按时还钱。
庭审上,DMG提交的与陈廉义的邮件往来显示,在2010年4月29日、30日和5月4日,陈廉义三次提出希望延期支付后收购款项,因为 “华视传媒的现金流出现问题”,不能按期支付并购款。
华视传媒CFO出具庭审证词称,“在我2010年8月离开前,我个人参与了与DMG股东的讨论,试图将根据《并购协议》约定的2010年10月和2011年10月由华视传媒分两期支付给DMG股东的6000万美元收购款项,进行延期。这些努力在我离开公司前并不成功。 ”
2009年10月15日,双方达成并购协议,在庆祝酒会上,华视传媒CEO李利民表示,收购DMG后,覆盖城市和人群皆会大增,足以带来协同作用。双方的客户重合度达到90%,收购后对客户也有好处。
2010年12月29日,仅仅一年后,华视传媒起诉DMG称,前DMG股东和管理层在并购谈判时,出具的财务管理报告和第三方审计机构最终提供的审计报告不同,涉嫌虚假包装财务报表,粉饰DMG业绩,使得华视传媒高价购买。
对于起诉书细节,2011年11月17日,据南方日报题为《深圳华视传媒状告DMG》的文章报道,华视传媒发现,当初DMG所提供财务数据和实际有很大出入。比如,当年DMG对外宣称亏损为5010万元人民币,实际亏损却高达1.8亿元人民币,收入为1.04亿元人民币,而实际收入才6680万元人民币。
2011年4月18日,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一篇 《案件三大争议点》的署名文章,华视传媒CEO李利民把矛头对准陈廉义,他认为,在陈廉义任职期间,戈壁—橡树资本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他的忠诚度,致使华视传媒收购DMG价格超过应有价格。
引起李利民怀疑的是,陈廉义实际上和华视传媒签订了四年合同,但是 “仅仅九个月后的2010年三月,他就提出了辞职”。那时,华视传媒和DMG的并购案刚告一段落。
法院判决:不立案
2011年11月3日,美国纽约法院驳回了华视传媒针对戈壁投资和橡树资本欺诈、不正当得利、确认赔偿请求和违约的诉讼。华视传媒随后称决定继续上诉。
2011年11月16日,戈壁投资和橡树资本公开致信华视传媒董事会,要求董事会另觅人选接替管理不善的李利民出任华视传媒董事长。同时,戈壁投资和橡树资本依据资产保全令申请对华视传媒的部分资产进行保全。公开信息显示,当时戈壁投资和橡树资本合计持有华视传媒的股份约为7%,均不是董事会成员。
华视传媒随即向法院进行抗辩,但纽约州法院确认了之前所发出的资产保全令,并且允许戈壁投资和橡树资本就资产保全令进行取证,但该资产扣押的有效期为90天。
2012年6月18日,美通社一则消息称华视传媒未能支付递延性款项,华视传媒6000万美元资产被扣押。
华视传媒方面随即对此进行否认。华视传媒称,2011年12月,法院确认了之前发出的资产保全令,并允许两个风投就资产保全令进行取证,资产扣押已过90天有效期,目前华视传媒在美资产未处于被扣押状态。公司主要业务均在中国,目前没有任何影响。
华视传媒还对外表示,在12年7月9日前,将继续向美国法院递交上诉状,起诉DMG在并购中的欺诈行为。
尽管双方通过法院诉讼和公开信等几经交战,但双方的纠纷重点并不复杂,重点聚焦在2009年10月14日——也就是双方联合宣布收购案前一天的一份财务报告。
聚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华视传媒董秘周明华表示,当时已经邀请了发布会的嘉宾和媒体,第二天就要开发布会了,但DMG突然说其财务报表来不及审计,基于对风投的信任,而且美国法律对财务造假的处罚也较重,华视传媒第二天被迫就基于这份未经审计的财报签了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其财务数据已经不能作出调整。
公开信息显示,根据DMG2009年1~8月份的管理层报告,DMG前8个月净收入为1.04亿元,净利润为-5010万元。但2009年11月24日,经过安永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DMG前8个月的净收入为6680万美元,净利润为-1.8亿元。与管理层报告相比,审计后的报告亏损扩大到原来的3倍多。而戈壁投资相关人士认为,其差异主要来自于会计计算准则不同,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其计算方法更为保守。
“华视传媒并购DMG是战略性并购,财务问题不是首要位置,当初华视传媒对财务并未在意。但后来因双方未达成有效整合,华视传媒发现自己买亏而反悔。”上述DMG前高层说,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约定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并购,双方在此期间随时都可以终止交易,而安永的审计报告是在12月24日提交的,华视传媒要想终止交易还来得及。上述戈壁投资相关人士也认同期间可以终止的说法,并表示,在宣布收购完成后华视传媒裁掉了原DMG大部分销售人员。
2012年6月18日深夜,华视传媒未能支付此前收购DMG(数码媒体集团)的延期款项,此前实际控制DMG的两家风投——戈壁投资(Gobi Part-ners)和橡树资本 (Oak Investment Partners)申请扣押华视传媒6000万美元资产的请求获得批准。当天,华视传媒收盘于0.777美元,跌幅为6.67%,创历史新低。华视传媒随后进行了否认并称将继续上诉。
2014年4月1日,华视传媒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文件中宣布,该公司已针对其卷入的一项多年纠纷与原告方达成和解,根据和解方案,华视传媒将支付原告方7000万美元。华视传媒当天收盘大涨14.92%,至每股20.39美元。
华视传媒称,经董事会同意,公司已经同橡树投资(Oak Investment Partners)和戈壁投资(Gobi Partners)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华视传媒将支付橡树投资和戈壁投资总额70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1200万美元现金加5800万美元的6年期可转换债券。
第三方:详尽财务调查很重要
审判结果到底如何已不再重要,我们要做的是把它作为前车之鉴,从中吸取教训。
本案列中,双方争议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华视传媒收购心切,缺乏详尽财务调查;二是,华视重视协同效益,忽略财务问题,没有及时处理;三是,华视现金流紧张,无法支付尾款。
财务造假事实是否成立,取决于有无充分事实证明。如果是程序性理由驳回,则可能存在造假可能性。
并购是一项严谨的系统工程,前期的尽职调查非常重要。
协议只能事后保护。而“事前尽可能细致的尽职调查,掌握尽可能多的细节”把对方的问题挖出来。除虚增收入、做低运营费用这种财务黑洞外,还涉及隐匿的负债、有未完成的税收义务或者法律纠纷也是并购中可能存在的“陷阱”。
“被并购方提供的历史财务数据,对并购案而言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买方要证明的是在被并购后,其盈利能力会否受影响。
事情的另一维度,则是买方并不会完全依赖卖方提供的数据。在签订备忘录后至少6个月时间里,“并购双方就形成了一种排他性的并购交流”,买方会派出各种各样的团队进驻卖方,进行尽职调查。
其手段不局限于公司的财务报表:跟踪其历史记录、调查客户情况,请第三方顾问等都是可行的手段,“但最重要的是对创业团队的考察,安博会花很长时间和创业团队直接沟通”。
而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上,也有一些避免“陷阱”的设计。比如不对并购标的直接进行收购,而是要求其重新设立一个新的主体,其出售的资产诸如该公司等,买家收购的是这个新主体。“这样就在新旧主体之间设置了一道防火墙。”易凯资本CEO王冉说,原有公司的黑洞不能波及到这个新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