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军:财产申报制直刺腐败者要害

唐志军:财产申报制直刺腐败者要害

高顿财务培训2012-11-05

时间:2012-11-05   来源:财经网

  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是一国治理,尤其是政治治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目的是为了监督公权、防止公权腐败。因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法能否出台,是检验官员们是否以人民利益为重的一块试金石,也是一国政治制度是否走向成熟和善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从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实践历史来看,财产申报制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美国在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后,因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受处理的大小官员不计其数,其中影响**的是众议院议长赖特违反道德法规案。1989年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多年来美国第一个违法贪财而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因未能及时申报财产的公务员受到处罚。韩国在1993年宣布实行《金融实名制》之后,1个月内包括韩国大法院法官在内的一大批高官先后辞职;此后,非常戏剧性的是,全斗焕和其后任总统卢泰愚先后都栽在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上,震惊亚洲政坛。而香港能成为全球政治清廉的标榜也与其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之完善息息相关。

  然而,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形成对比的是,中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法律却迟迟未能出。其实,中国对于加强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而且有关部门和人员很久以前就在推动这项工作。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出台《关于**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4年在第十五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将财产申报制度写入公务员法问题列入了议题。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但未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于1月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将官员的财产等个人情况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9月份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有关人士曾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2008年5月25日,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一份名为《县(处)级**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的文件,规定全地区县(处)级以上官员都要申报财产。2009年,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等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刚刚结束的2012年全国“两会”上,来自重庆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再次提交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书面议案。韩德云代表自2006年首次就该问题提交议案以来,连续七年从未间断过。2011年,中央纪委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份议案,首次明确表示正在加大调研力度,将尽快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进程。

  尤其让世人瞩目的是,温家宝总理也两年三提“官员财产”申报。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2011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就曾经提出,“许多网友在网上提出为什么还不建立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建议是正确的,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2011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连举行的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和企业家座谈会上,回答世界经济论坛主席施瓦布和企业家的提问,在谈到如何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时,指出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落实,是政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防止干部贪污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

  可是,现实却和老百姓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事情离奇得让世人大跌眼镜!一是,2012年4月6日,来自网上的一条新闻说,“记者近日一一回访了上述5个关注度比较高的试点地区,浙江慈溪、宁夏银川和宁夏青铜峡三地的回复都是‘零投诉零异议’,湖南浏阳方面则谢绝了采访,新疆阿勒泰地区则由于推动者、阿勒泰市前纪委书记吴伟平的病逝而停滞。”二是,中国的**层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立法迟迟未能进行明确的表态,给民众一个明确的答复:何时立法、何时颁布、何时执行……

  为什么中国迄今为止还不搞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呢?在腐败如火如荼的今天,在高层高唱要不断加强反腐败力度的今天,为什么作为反腐利器之一的一项基本制度却迟迟未能推出呢?为什么?

  其中的隐情不能不让人深思!

  原因无非有三:不愿、不敢和不用!而之所以会这样,都与中国的权力结构失衡紧密相连。

  首先是不愿。由于权力失衡,一些官员手上掌握了巨大的几乎不受制衡的权力,他们可以轻易地将其权力租金变现,即利用其权力为自己、家人谋取巨额的货币财富。而且,由于中国的权力失衡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几乎各级政府、所有领域和所有官员都被权力失衡所困扰、所诱惑。这样,就带来了一个必然的结果:数额巨大的官员长时间里借助其权力为自己和家人获取了巨大的灰色和黑色收入,使自己和家人成为**富裕起来的那批人。而由于这种财富来自于非生产性领域,而且不符合道德和法律,因此,这些为数众多的官员们是不愿搞财产申报和公示的。一旦申报和公示,就会引起极大的民怨。民众就会要求进行权力结构改革,这样就会制约他们将其权力进行变现、断了他们的财路。

  第二是不敢。在权力失衡下,相当一部分官员依靠各种手段获取了大量的黑色收入----这可以从中国居高不下的腐败案件看出来。这就是说,在中国,有相当一部分的官员及其亲属是有原罪的!一旦进行财产申报和公示,他们的罪行将大白于天下,他们也将得到法律和道德的严惩与清算。因此,财产申报和公示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是一付催命剂,让他们胆颤心惊、战战兢兢、惶恐不安,为保命,他们无论如何都会选择拒绝和抵抗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的推出、执行和完善的。而且,对于某些高层而言,即便他们自己很清廉。但由于他们的继续在位需要下级官员的支持,一旦强行推行财产申报和公示,许多下级就会因此而嘡啷入狱,而他们也会因此而失去政治上的支持。所以,这也制约他们下决心推出财产公示制度和彻底清理腐败。

  第三是不用----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因素。前面所说的不愿和不敢,只是部分官员群体的内心想法和意愿而已,这种想法要变成现实,还需要一个更重要的条件来支撑,那就是不用!而奠定这个条件的基础恰恰来自于中国的权力结构失衡。如同我们所看到和所了解的那样,在现代民主国家和地区,由于权力制衡,官员的行为都是置于“阳光”之下的----即公务人员无隐私!在财产方面,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不管你敢不敢,只要你是公职人员,你必须进行财产申报和公示。而且,民众、竞争党和媒体会像苍蝇盯着臭鸡蛋一样,时时刻刻盯着你,只要你有一丝一毫的“出轨”,就会得到曝光和法律的制裁。前不久,香港所发生的“曾荫权事件”就深刻地反映了现代民主制度下,由权力制衡所带来的政治清廉及对官员自肥行为的有力约束。而对中国来说,则是权力失衡的。政府官员手上不仅掌握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资源使用权、人事安排权、项目审批权等等,可以利用这些权力来自肥;而且,由于实质民主的缺乏,他们还控制着信息权、言论自由权、新闻媒体权、立法司法权。这样,一则是他们可以操控国家的立法(中国的人大代表多数是官员),妨碍那些约束他们任意使用权力、阻碍其自肥行为的法律和制度的出台;二则他们控制着国家暴力机器,可以用之来打压民意和报复那些要求改革之人(如用维稳的名义);三则即便他们不推进改革,不搞财产申报和公示,在当前的格局下,民众除了心里恨恨、嘴里说说外,也毫无别的办法,不让其继续在官场混下去;四则,如前面所说的那样,由于利益的趋于一致,某些高层也不想在目前推行财产申报和公示,这样就给了许多下层官员以挡箭牌和遮阳伞,可以使其在民意面前“置若罔闻”、“稳如泰山”。于是,我们就看到,尽管中国人民呼吁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长达20多年了,可是这项制度的出台并得以严格遵照和执行还离我们遥遥无期。

  然而,我相信,随着人民的觉醒、中产阶级的兴起、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执政党内部的分离,民主的浪潮总有一天要席卷中国。那时,作为一项制约政府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财产申报和公示总会走进中国的历史舞台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是,我希望,那一天不要等的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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