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蔚冈:社会抚养费的谬误

傅蔚冈:社会抚养费的谬误

高顿财务培训2012-09-19

时间:2012-09-19   来源:财经网

  因为浙江一对符合生二胎夫妇未经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向计生部门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而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而这一次讨论的话题则是社会抚养费的正当性问题。

  在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前,中国并没有“社会抚养费”这个名词。在实践中政府会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征收相关费用,这种行为在计划生育推行之初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无论是民间还是政府,都将其视为是一种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罚。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人权理念的推广和法治观念的强化,政府渐渐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一种倡导性的义务,对超生不适宜予以行政处罚,于是不少地方开始将罚款改为收费。

  尤其是自1996年实施《行政处罚法》后,各级政府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收取“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这是国内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提到“社会抚养费”。也是在这一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并明确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不过从民间的反应来看,这种更名属于换汤不换药,绝大多数的人还是将其视为一种罚款。

  尽管在法律上设立了“社会抚养费”,但是社会抚养费的正当性何在,人们还是存有疑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解释,只是在第四十一条中说这是对违反第十八条所作的收费行为。就像时任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江亦曼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所解释的:“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个说法也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得到了验证,该法第1条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那么,这种逻辑成立吗?在我看来很有问题。首先,什么样的人口数量才能够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经研究表明,要让愈来愈老龄化的社会正常运转,抛开大规模的移民以外,国际上一般以总和生育率2.3作为代际**更替水平。在这个生育率下,除去意外死亡、未生育和丁克家庭等情况,一个地区的人口才能恰好达到代际间总量平衡。而我国的学者则是把总和生育率2.1定为更替水平。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

  如果学界的这个假设成立,那么一对夫妇如果生两个孩子,至少从人口学上来说不能算是超生,但法律上却把绝大多数的家庭都排除在这个**之外。换句话说,如果严格依照法律,那么中国的生育率并不是“**”,无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事实上,这一点也得到了验证,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无论是国家计生委向社会公布为1.8的人口总和生育率,还是业内学者给出1.18的总和生育率,都不符合2.1的**更替率。从这个意义而言,生二胎的行为在中国并不是一种违反强制性的义务,而是对社会的贡献。

  其次,人口只是负担吗?社会抚养费的逻辑要成立,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人口是一个负担,它创造不了价值,因此它需要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观点,从马尔萨斯时代开始就受到很多人的青睐,在中国之所以深入人心是因为自80年代以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这也是目前计划生育政策成立的一个逻辑基础。

  但是,如果看看各国的人口与地理分布图,我们会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在一个国家之内人口密度越大的地区往往也是该国最为富庶之地,而地广人稀之地则往往是最为贫困区域。以日本为例,东京都市圈的人口和GDP均占全国40%左右,而其面积则只占日本国土面积的3%。不仅仅是日本,美国、中国、澳大利亚等各个国家都是如此。

  为什么人口越多反而越富庶?关于此,我在《华夏时报》7月7日的《社会分工能够化解人口极限》一文中已经有过论述,那就是在一个非计划经济中,人口聚集给社会分工提供了最为基本的基础,而社会分工又促进了社会效率,最终导致人越多的地方越富庶。从此人口增多不会是一种负担,而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所以我们就会发现,尽管现代社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比以往要少——美国农业人口几乎只占所有人口的5%,但粮食却比以往更为丰富。

  那为什么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人口增加会被视为是负担?一个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当时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虽然在表面上看重视分工——每个政府部门几乎都对应着一个行业,但是在其运作过程中则是排斥社会分工,因为它的分工都是依据人的想象,而非根据人的真实需求而产生,表面上越精细的分工最后越会成为一笔糊涂账。也正是因为如此,更多的人口却只能成为负担,而无法真正创造社会财富。于是,要求减少人口再生产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选择。

  尽管现在在社会生产领域已经实行市场经济,但是由于历史的惯性,计划生育的合法性却一直被继承下来。尽管现在中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很多地区都在闹用工荒,但是计生部门基于各种原因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放过任何一种可以开征“社会抚养费”的机会。

  当然,社会抚养费的荒谬并不仅仅在于这里。就像有学者所质疑的,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是不是长寿也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不被提倡?进而要追问的是,中国那么要不要向超过人均可预期寿命的老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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