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企业
慈善捐赠现状
民营企业是第一捐赠主体
相对于民营经济的快速成长而言,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应该属于起步较晚,实际上,一直到2008年之前,在民间层面都没有形成足够的公益慈善舆论氛围。一个细节耐人寻味,2007年5月,颇有影响的《福布斯》杂志宣布取消已连续编制3年的中国慈善榜,解释就是“中国的慈善事业还不能形成气候”。
2008年构成一个拐点,在年初南方低温雨雪灾害尤其是5月四川汶川大地震的刺激下,我国民间的慈善力量迎来了一次全民性井喷,全年全国接收各类捐赠款物总额突破1000亿元,相对2007年迅猛增长246%。毫无疑问,广大民众公益慈善意识一定程度的觉醒及实际的参与,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奠定了舆论基础,提供了舆论动力。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统计,在2008年的抗震救灾捐赠中,民营企业捐赠达到企业捐赠总额的64%,三分天下近其二。
与其说2008年捐赠问题的突破是因救灾抗震而刺激的井喷,不如说是民营企业在公益慈善上因相对滞后而带来的后发优势。自从2008年成为第一捐赠主体后,民营企业一直就是捐赠第一主体: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在企业捐赠中,民营企业捐赠分别达到了56.73%、57.89%和41.51%,可谓是独领风骚。
国有企业捐赠争议难停休
4月25日,2014中国慈善榜在北京发布,榜单包含了企业慈善榜、企业家捐赠榜和明星慈善榜,在统计的760家慈善企业中,国企仅206家。
近年来,国企捐赠远不到民企捐赠金额的一半。国有企业在慈善捐赠领域作为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捐赠力度小、捐赠形式单一、捐赠行为缺乏计划性。 其中捐赠力度方面,2011年是央企年利润总额**的一年,达到15023.20亿元,捐款总额却仅为37.70亿元,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为 0.25%。2008年是央企捐款总额**的一年,捐款数额达到57.50亿元,占利润总额的0.82%,但是这一年也是央企利润总额**的一年,只有6961.80亿元,因此捐款总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高。
国企捐赠与民企数字的巨大差异,让公众愤愤不平的情绪再次集体爆发,指责国企“为富不仁”、“道德水平不如民企”。要知道,央企利润上缴比例仅仅在0%~10%之间不等,还有 90%~100%的利润空间没有上缴仍留在企业。因此,央企在满足自身科研、投资等发展需要外,在慈善捐赠领域捐的赠力度还可进一步提升。
不过,捐赠这茬事落在国有企业身上,常会多一份考量:国企捐少了会被人骂“吝啬”,但捐多了又被人质疑“贪天之功,慷他人之慨”。可见,国企捐赠从一开始,就陷入了这个无法自拔的“尴尬”境地。
外资企业从做慈善到“三赢”
2006年中国慈善排行榜上榜企业前十强被外资企业牢牢占据,当年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以在2005年捐赠5215.09万元成为榜首企业。然而,从2007年开始,外资企业却更愿意在中国选择做一只捐赠“铁公鸡”。2008、2009、2010、2011年连续4年,跨国企业虽也有捐赠上榜,但中国慈善排行榜发布榜单前十名中再没看到跨国企业的身影。
转变发生在2013年。在华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开始增长,实现对民营企业的首次赶超。
外企在中国的公益活动至少包括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外企对于“名利”的追求不同。
在第一阶段,公益是纯粹的善举。1997年,美国GE公司曾投入1.1亿元用于全球的慈善事业,但所投入的领域与公司业务之间没有丝毫联系。而在那时,慈善之于中国是个全然陌生的词汇,大环境还没有做好准备来“回报”外企的公益行为。
进入第二阶段后,外企做公益开始要求双赢:帮助公益对象创造更大价值的同时,希望通过公益行为改善竞争环境。
在第三阶段,外企开始不满足于简单的“双赢”,而是把公益活动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可以说,这是一种“新企业慈善行为”:即同时满足投资者、员工和当地社区三个重点人群的需求,使三方面的利益相对平衡,实现“三赢”。
国外的企业
慈善公益进程
司法限制企业行为
19世纪末,以公司形象介入慈善的案例还尚少。在19世纪90年代后期,许多富有的个人也只是将自己的资金作为捐赠。如果他们拥有公司,他们会把资产分开。而且,在1837年著名的“查尔斯大桥”案件裁定中,法院发现“公司的行动受契约规定,是有限的,具体的,任何超出许可范围的行动都是被禁止的”,于是,当时的公司不愿使用公司的资金来从事任何与执照规定的经营目的无直接关系的事情。
虽然司法限制了公司的慈善活动,但在19世纪末叶由企业为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的活动还是有所增长。然而,公司的慈善活动并非“出于道德考虑”,而往往是资助那些直接为他们员工带来好处并间接帮助公司的服务。在许多情况下,公司出资修建位于当地的设施、图书馆等,其目的仅在于吸引居住在偏僻地区的工人,而不是为了改善那些被忽略了的社会角落。
社会呼声倒逼企业公益
到了20世纪初,人们批评公司规模太大、权利太大,出现了反社会和反竞争行为。《反托拉斯法》、银行法规和消费者保护法也都是为了限制公司权利而在这一时期被制定。为了改善自身的公共形象,很多企业**人开始向慈善机构捐赠。安德鲁·卡内基建立了资助教育的纽约卡内基基金会、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卡内基捐赠教育基金会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华盛顿卡内基研究所;福特基金会创始人亨利·福特建立了家族式项目,以满足员工的娱乐和健康需要。1913年,约翰·洛克菲勒捐赠1.83亿美元建立了洛克菲勒基金会。
在此阶段,企业捐赠都强调一点:除了追求利润,企业也有社会责任。
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和欧洲的公司仍在从事小规模的慈善捐赠,但是由于国家在教育和福利方面的作用,“社会”一词已或多或少退出有关公司责任的讨论,而是越来越集中于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诸如,公司如何对待雇员和消费者,20世纪50年代崛起的消费者力量对70年代环境问题的关注足以影响企业行为,对企业公民身份的定义已经超越了慈善捐赠范畴,社会参与活动也被重新定义了。
慈善战略与企业密不可分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很多公司的领袖便开始战略性地把公司与社会事业联系在一起,并将这一举动视为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与众不同的佳径。人们称公司参与慈善捐赠活动是“慈善战略”,这些活动反映了高度竞争的环境。虽然纯粹的慈善事业只援助教育、文化艺术、健康与社会服务、公民和社区项目,但是企业发起的慈善事业通过与营销相结合的活动,例如公共关系、商誉和政治参与权使企业受益,慈善战略将纯粹的慈善事业与企业发起直接或间接地服务其商业目标的捐赠计划结合起来。正所谓,公司的良好形象是通过对其所在地和雇员所居住的当地社区的捐赠而树立起来的。比如,美国的目标连锁店,他们的商品都贴上标签,向消费者说明全国各地的目标连锁店“税前年利润”的5%都直接捐给当地社区。
时至今日,许多公司都将企业公民作为企业发展的要求。何谓企业公民呢?具体来说,对于企业公民这个词汇,使用者没有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戴维·罗根认为,企业在业务活动中被赋予了权利和义务,例如公司有处置其财产的权利,有为其产品做广告的权利,但是同时,它们必须支付材料供应商货款和工人工资、必须纳税。此外,人们期望它们能够像公民个人一样做些自愿的捐助以维护它们所处的整个社会的福利;在美国,对这一词汇的用法仍流行着历史的概念——指企业在其主流活动之外的志愿慈善捐赠;而国际联合劝募协会亚太区副总裁陈达文总结了几点: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企业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