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年金制度概况
各国养老金体系
在探讨DB与DC各自的利弊之前,不妨先来看看其他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制度,其发展受到各个国家社会、经济等制度环境和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且在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制度设计。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欧洲福利国家经过前期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实力雄厚,逐渐形成了以国家为主体,以高税收为基础,对社会成员实现普遍高水平的公共年金制度。然而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模式最终损害了这些福利国家的经济效率。上世纪末,英国、瑞典等国家纷纷改革年金制度结构,鼓励发展企业和个人年金制度。以瑞典为例,养老金体系的第一支柱是国家养老金,包括缴款额为个人工资16%的基本养老金计划和2.5%的个人储蓄计划。国家养老金的所有账户都转换成国家限定缴费账户(NDC)来管理。NDC的运行以个人缴费为基础,退休后以现收现付(PAYG)方式领取。职业养老金作为第二支柱,强制性由雇主缴款。蓝领工人缴纳工资的3%,白领工人缴纳工资的2%,地方政府职员缴纳3.5%~4.5%。企业年金在一个人的全部养老金收入中约占15%。第三支柱为个人年金,个人养老金的支付在一定金额下减免税赋。
美国的养老金计划也由公共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退休账户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计划最早由美国运通公司于1875年建立。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1974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ERISA)颁布,成为美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构架。ERISA规定合格的年金计划必须通过年金合同或者信托的方式来实现。根据该法案的精神,美国成立了年金保证公司(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oration,PBGC)为私人企业年金计划进行担保。PBGC的运作资金来自参与计划的员工与雇主所缴纳的保费以及资金投资收益。传统上,美国企业年金多以设定受益计划(DB)为主,而以设定提存计划(DC)为辅。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DC年金计划的人数和资产规模迅速增长,已经超过DB,成为美国主要的企业退休年金计划。DC计划的盛行,一方面是由于DB计划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和风险,同时随着员工流动性的增强,便于携带的DC计划也更受员工青睐;另一方面,《国内税收法》中提出了401(k)计划,员工缴纳一定金额至个人账户中,企业则根据员工的缴纳金额按比率相应缴纳一定金额至401(k)中,这种低成本的方式很受雇主欢迎。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际司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由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公共养老金包含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公共养老金都是现收现付制和设定受益计划,即用当前参保人的缴费来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退休金给付水平由参保年限和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决定。截至2011年3月底,公共保险金体系参保人数覆盖6826万人。由于低生育率和老龄化问题让日本的公共养老金系统面临账户入不敷出的风险,私人养老金开始得到了较为迅速的发展。私人养老金分为企业型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在日本,企业年金计划也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其中,税收合格养老金制度建立于1962年,目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雇员;厚生年金基金于1966年开始实施,以大企业(雇员人数超过500人)员工为对象。从2001年开始日本引入了DC型计划。雇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公司提供的DC型养老金计划(2012年1月之前仅允许雇主公司为雇员账户缴费,从2012年1月开始雇员也可以向自己的账户缴费,但不得超过公司缴费金额)。
在新兴工业化经济体中,有很多国家采用了强制缴款的养老金体系,如智利、阿根廷、哥伦比亚等南美洲国家和新加坡等。新加坡实行的中央公积金(Central Provided Fund,CPF)是一个强制性缴费的退休金计划,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运作管理。员工缴纳工资的20%,雇主再缴纳16%,缴费和收益都是免税的。由于中央公积金运作下的养老金实质为强制性的个人储蓄账户,这种制度安排并不具有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与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很大差别。2001年起,新加坡政府设立了自愿补充退休金计划,股利在强制性的CPF计划外补充储蓄。而南美洲各国的养老金体系大多起源于智利的养老金制度改革。1981年5月开始,智利实施了一套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规定员工强制性缴纳工资的一定比例,账户类型包含DC和个人账户,运作方式完全采取基金的模式,进行私营管理。拉美其他国家在吸收智利模式改革其养老金体系时进行了一系列针对本国的改良。比如,阿根廷在原有的公营养老金计划中增加了一部分基金化的私营管理的养老金成分,而不是全部进行私营化管理。
DB型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营模式
DB型企业年金具有与DC型企业年金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性,包含为员工管理养老金风险的多种机制。其一,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为企业员工的养老金待遇提供信用保险,分散和转移了单个企业年金所面临的破产风险。其二,引入生存保险机制分散员工的长寿风险。其三,将投资风险由员工转移给雇主。雇主虽然承担了风险,但也获得一定收益,主要是提高了员工对雇主的忠诚度,鼓励员工长期在本企业服务,以收回在员工人力资本开发方面的投资成本。另外,雇主可以通过购买商业年金,将员工的长寿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DB型企业年金可以成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安全网的重要环节,为广大中产阶层构筑防范养老金风险的第二道安全线。
目前,各国DB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模式有三种,第一,部分积累的信托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第二,基于大企业补贴的记账准备金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第三,基于风险的混合模式,以瑞典为代表。
美国“部分积累的信托模式”
美国DB型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包括三个环节:一是采用部分积累制筹集基金。二是养老金资产运作采用信托制。三是当主办企业破产时,员工的企业年金因采用部分积累而可能出现供款不足,为保证员工退休金安全,由准政府机构(PBGC)对员工的退休金待遇提供担保。
美国“部分积累的信托模式”运行机制
信托制确立于ERISA,该法案第403(a)节要求企业年金的所有资产,除个别例外,必须置于一个独立的信托之中。采用信托制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年金资产在法律上与雇主分离,专用于保证年金受益人的利益,防止雇主将企业年金资产据为己有。为了达到资产分离的目的,企业年金的资产委托给信托机构或保险公司管理。
养老金给付担保公司(PBGC)根据ERISA法案成立,负责为私有企业的DB计划提供强制信用保险。它是一个隶属于联邦劳工部的国有非营利公司,联邦政府的劳工部长、财政部长和商务部长组成了该公司的董事会。
企业若选择了DB模式,每年缴费应分为两类,一是向企业年金基金供款,二是按参加人数向PBGC交纳保险费,保费分固定保费和变动保费,依据美国2006年通过的养老金保障法案,固定保费是每个员工每年30美元,而变动保费则根据企业信用状况而定。如果某一个资助DB计划的企业破产,或是DB计划终止时的资产无法为参加者提供足够的退休金待遇,那么PBGC将接管企业年金基金,并给予员工应有的养老金补偿。
德国“基于大企业补贴的记账准备金模式”
德国DB型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采用记账准备金制(Book Reserve System)。由企业在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下预提准备金,以体现对员工做出的养老承诺,该准备金虽然单独列出,但企业没有确定的资产与之对应。可以把记账准备金制看作仅持有本企业发行债券的养老基金。若企业不破产,当员工退休时,由企业支付员工的退休金。
德国“记账准备金模式”运行机制
二是采用私人机构担保模式。当企业破产时,由于企业缺乏专门的养老基金积累,年金受益人只能从企业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为保证员工养老金安全,按照德国法定破产保险制度的规定,相互保险协会(PSVaG)于1974年成立,专门对员工的养老金待遇提供信用保险,根据现收现付原则向DB计划的主办企业收缴保费,有权接管雇主破产留下的未清偿养老金债务,并负责破产企业员工的养老金给付。该协会受保险监管当局的监督。
三是大企业补贴小企业。相互保险协会(PSVaG)对企业收取的保费没有按风险保费定价,大企业的缴费率长期高于索赔率,对小企业构成实质补贴,PSVaG(2006)的研究显示,从1978~2006年,保险金额在500万欧元以上的大企业,对PSVaG的缴费额占全部参保企业缴费额的比例为87.2%,而对PSVaG索赔额占全部参保企业索赔额的比例仅为59.8%。
瑞典“基于风险的混合模式”
瑞典DB计划有两种模式,分别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其中,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采用记账准备金模式,并由专门设立的相互制保险公司为主办企业的养老金负债提供担保。低信用等级的企业只能采用完全积累的信托模式,以购买团体养老保险的方式委托保险公司管理养老基金。
瑞典记账准备金模式采用比德国记账准备金模式更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该模式在2006年之后仅包含由白领职员参加的ITP计划。企业主办ITP计划,必须向一家名为FPG的相互制信用保险公司投保,FPG专为保护ITP计划受益人的权利而成立,负责审查企业的信用风险,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可拒绝承保。另外,养老金登记协会(PRI)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雇主缴费,给付养老金,并计算雇主资产负债表上的养老金负债。
瑞典“记账准备金模式”运行机制 瑞典“完全积累的信托模式”运行机制
瑞典完全积累的信托模式,采用完全积累制筹集基金,资产运作采用信托制。企业的ITP计划,若无资格采用记账准备金模式,可以向一家名为Alecta的相互保险公司投保,供款充足率一般在120%之上,该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承担企业年金管理和给付的责任。完全积累信托模式下,员工的企业年金积累不会出现供款不足。
从不同国家的养老金体系的改革和运营模式看来,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试图利用企业年金机制上的效率优势来改革低效率的国家基本养老金。现代企业年金发展的趋势是由DB向DC转变。风险分担逐渐由国家转向企业,由企业转向员工。
从设定受益计划的运行机制来看,第三方担保机制是三种模式的共同内核。美国模式是由准官方机构提供担保,德国和瑞典模式是由相互保险协会或相互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当雇主不能兑现其给予员工的养老金承诺时,担保机构承担养老金给付责任。第三方担保有利于分散和转移单个企业年金所面临的破产风险,对我国企业年金改革和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企业年金给付模式现状(标题一)
企业年金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2000年底《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颁布到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为界,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阶段。
从1991年开始到2000年结束,这个阶段企业年金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是我国企业年金的探索阶段。
从2000年开始至2004年,以国务院42号文件的颁布为标志,我国企业年金进入发展完善的试点阶段。
2003年12月30日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构建了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那么,中国的企业究竟是栖息在哪一片“给付模式”的土壤上呢?
在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到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在有关企业年金的文件中,始终未明确中国企业年金的给付模式。但我们可以从相关文件中看出我国主要采取的是DC。
首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同时通过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其次,《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的计发方式,它指出: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蓄存额的多少计发,也就是说企业年金的发放金额是不确定的,它要根据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提取金额及其投资收益而定;最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因此,我国企业年金的给付模式采用的是DC模式。
不过,2005年颁布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模糊地允许保险机构可以开办DB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业务,这就模糊了社会各机构对政策的理解,引发了一场选择DB模式还是DC模式的热议。而这一次“新9号”的正式实施,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披露方面给DB搭建起了概念框架,使得在设定提存计划盛行的中国企业,也为设定受益模式提供了共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