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若是甲合伙企业当年实现经营所得2000万元,但是并没有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利润,请问: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个税?
答复:
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合伙人都要按所确定的比例确认所得,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案例一
若是甲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经营所得2000万元,股东会做出分红决议,但是并没有向自然人股东实际分配利润,请问: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
答复:
是的,存在分红个税的风险。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