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处罚近420万

个人股权转让:处罚近420万

财税实务课堂2022-10-11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约翰·杜威说:一个人应能利用别人的经验,以弥补个人直接经验的狭隘性,这是教育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


0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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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税一稽罚〔2022〕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11月13日与广州某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黄某、蔡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广州某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42,000,000元。2017年至2019年你单位向黄某、蔡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42,000,000元。2018年5月、2019年11月以上股权变更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转让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以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8,389,8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94,900元。

罚款金额(万元):419.49


02

学习笔记—不看热闹

1.理解政策——与实务相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被罚单位属于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不是案例中的广州某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黄某、蔡某股权转让方,是纳税人。

2.为什么没有滞纳金?被罚单位不是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为什么有罚款?被罚单位是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如何单位如何签购买个人股权合同呢?

贵单位购买个人的股权,要不要扣缴个税?

合同约定不扣缴,能不能免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呢?

其他部门不同意单位扣缴个税,是不是直接给他们看上述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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