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问
请问一
我是一家律所,有合伙人律师也有雇员律师,请问他们的所得是不是都是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不是的。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也应并入经营所得来申报个税。只有雇员律师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来申报个人所得税。
请问二
我是一家律所,请问雇员律师是否可以享受30%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是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可以享受?
答复:
是的。聘用专职律师可以享受30%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但是合伙人律师不能享受。
请问三
我是一家律所,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目前税务上是允许按照提成收入的30%扣除还是35%?是不是提高到35%了?
答复:
曾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但是35%的规定到2015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这之后没有文件对35%比例继续延期。
则意味着2016年1月1起,需沿用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即提成律师允许扣除办案费比例为30%。
请问四
我是一家律所,30%办案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比如某律师9月份办案提成收入20万元,则办案费用6万元允许从个税扣除,计税的工资薪金为14万元。
答复:
借:主营业务成本-办案费用6万元
-工资薪金14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20万元
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20万元
贷:银行存款19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1万元
在综合所得申报表中填入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然后在其他扣除填入6万元。
请问五
我是一家律所,请问对于提成律师我们若是是执行了30%办案费用,相关差旅费等是否还允许拿票据来报销吗?
答复:
不可以。不得重复扣除费用。
请问六
我是一家律所,请问对于提成律师我们是执行30%办案费用还是执行费用报销制在纳税筹划上更有利?
答复:
不一定。
对于有的律师很难取得日常出差办案票据的,建议采用执行30%办案费用的方式,这样不需要提高费用单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有可能带来律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增加。
对于有的律师取得日常出差办案票据的比较充足,建议采用执行费用报销制的方式。
参 考
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