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们企业从投资方也就是股东方借款,请问支付利息的税前扣除是否受债资比的限制?
答复
是的,一般来讲,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债权性投资的金额若是超过权益性投资2倍了,则超出的部分利息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这部分利息需要汇缴的时候纳税调增处理。
但是
也有例外的情况。只要支付利息的企业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对方企业的,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扣除不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如果关联方借款属于这两类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就可以不受债资比限制。
说明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提 醒
提醒一
再就是还要注意,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若是超过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
提醒二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之所以规定一个债资比例限制,主要是为防止关联企业之间借“资本弱化”手段逃避税收,因此税法上特别制定了一些条款进行限制。这里“资本弱化”的意思就是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了,通知支付利息费用的方式来降低企业所得税。
提醒三
个体户、个独、合伙企业发生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不受上述债资比的限制,因为债资比是企业所得税上的一个概念。
提醒四
若是被投资方从自然人股东借款,虽然属于关联方,但是若是借款利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受债资比限制。
参 考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参考二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第十七条规定,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参考三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