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公司为了商品促销,进行“买一赠一”活动,请问赠品在什么情况下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
当主品和赠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而且以折扣开票的方式开具,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这种开票方式可以抵减掉被视同销售的赠品了。也就是赠品在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了。
注意
公司为了商品促销,进行“买一赠一”活动,赠品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印发)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