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免征增值税(税务培训)
答:不正确。
并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所有销售额都免征增值税,而是仅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业务包括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比如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扔按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误区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无论是开具普票还是专票,均可享受。
答:不正确。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免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误区三:不能部分放弃免税,放弃免税需要提供资料。
答:不正确。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误区四:4月1日以后,完全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
答:不正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误区五:在申报时,将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无需填报附表。
答:不正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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