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师,我们公司用对公账户替股东个人缴纳了10万元的罚款,请问能否在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
公司用对公账户替股东个人缴纳了10万元的罚款,属于与取得公司收入无关的个人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建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纳税调增处理。
另外,公司用对公账户替股东个人缴纳了10万元的罚款,相当于股东个人借款行为,存在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