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
我们是一家咨询服务类公司,李总是公司的股东,原始投资额100万元,控股100%,现在股权转让给王总,卖价300万元,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请问:谁是个税扣缴义务人?
答复: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因此,李总属于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人,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参考一: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问
我们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建筑总包单位通过农民工资专户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请问:谁是个税扣缴义务人?
答复:
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总包单位的分包单位,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个税应由建筑劳务公司代扣代缴并做纳税申报。
参考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参考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问
我们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李总是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每个季度均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个税,请问:谁是个税扣缴义务人?
答复: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合伙企业只是代为申报缴纳。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参考二: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