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形式
1.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特征: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二、结论
1.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通俗说,人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上述费用中包含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用工单位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2.企业接受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通俗说,人是企业的),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发放的单位员工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发放的单位员工工资薪金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3.企业接受劳务外包(通俗说,人是承包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承包单位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