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属于其“库存商品”,开发完成至销售过程中持有待售环节不需要交纳房产税,若开发完成后部分转为自用的,需要按照房屋原值交纳房产税;若部分已明确后期将要自持出租,则需在房屋用途转换之次月按照“从价”或者“从租”交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 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