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发,能否委托关联企业进行研发?如何加计扣除?
答复:
可以的。委托外部研发的,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提醒一: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如何登记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1、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
2、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
提醒二: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提醒三: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比如:
甲企业2021年委托其乙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的相关条件。甲企业支付给乙关联企业200万元。乙关联企业业实际发生费用180万元。2021年,甲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200×80%×75%=120万元,乙关联企业应向甲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180万元的明细情况。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