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名下的土地、房屋划转给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人有限公司,契税是否存在税收优惠
将名下的土地、房屋划转给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人有限公司,契税是否存在税收优惠
老三会计2022-06-10
请问(税务培训)
老板将名下的土地、房屋划转给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人有限公司,契税是否存在税收优惠?
答复
免征契税。
参考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请问
我们公司租赁老板的办公房,不支付租金,是否就没有房产税?
答复: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无租并非无税,应由使用人按照从价计征方式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醒:
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也仅是代缴房产税。由于无租金,不能从租计征,便于管理需要,采用房产余值征收。
参考: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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