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师,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我企业有一笔应收款无法收回了,能否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来税前扣除?
答复一:
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会计准则是这样定义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的方式分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答复二:
债务重组也是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方式之一!
必须准备以下资料: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提醒一:
至于留存备查的“债务人重组纳税情况说明”具备包括哪些内容?
在具体操作层面,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
“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
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纳税情况说明”具体应当提供哪些资料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提醒二:
债务人重组收益并不代表债务人一定就此笔款项进行缴税,只要能够证明其作为应税所得进行合并,最后可能因亏损未实际缴纳所得税,也属于已对收益进行处理。同样,债务人不一定以汇算清缴的数据作为唯一提供的资料,日常预缴所得税也可以就其作为应税收入的申报表进行举证。
提醒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提醒四:
欠款时间越久损失扣除的可能性越大。
参考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四)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相关证据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