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3年房租合同,约定收取第1年租金10万,剩余2年免租,请问另2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签订了3年房租合同,约定收取第1年租金10万,剩余2年免租,请问另2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老三会计2022-04-14
请问(税务培训)
签订了3年房租合同,约定收取第1年租金10万,剩余2年免租,请问另2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剩余2年没有收取租金,是不是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了?
参考政策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6号《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7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参考政策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政策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请问
我们公司是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如何计算存量留抵和增量留抵税额?
答复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存量留抵税额为0。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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