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1.资源税的特点
一般来说,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2)具有收益税性质。
(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4)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2.资源税的税额计算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的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纳税人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或捐赠的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单位税额
(3)收购未完税产品,于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