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事务所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2018-01-24

自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老师行业一直被作为高收入行业列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点管理对象之一。近几年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老师更是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而实行重点监管。如何进行合法科学的纳税筹划将税负降至最低,成为众多老师关注的话题。作为一名税务老师,笔者借此文探讨老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期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启示。

一、老师个人所得税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老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老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老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老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老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老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老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老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老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老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老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老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老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老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老师工资6000元;E老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老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老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老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老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老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老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spanide;3-19,200)]×0.35-6750=231,530元。(税率表附后)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老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老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该种征收方式是以老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老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每季度按老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级次经营收入额(季度累计)征收率(%)

一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5

二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6

三超过300万元的部分7

仍以上述W老师事务所为例,该所2007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1,250,000元,其中A合伙老师收费40万元、B合伙老师收费30万元、C合伙老师收费30万元,其他人员收费共25万元。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A、B、C三名合伙人共应缴纳个税:1,000,000×5%+250,000×6%=65,000元。对上述税金,A、B、C可以约定交纳比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

2、聘用老师

根据老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老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老师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金老师。薪金老师按期从老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薪金老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上述W老师事务所D老师,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1600)×15%-125=535元。

第二类是提成老师。老师事务所按提成老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老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老师个税计征因老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老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老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老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老师事务所负担老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老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 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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