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7项减税政策

国务院7项减税政策

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2018-08-10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二、政策内容

  1.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40号公告)

  3.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5.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6.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7.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三、政策答疑

  (一)提高一次性税前扣除仪器设备上限

  1.Q:A企业于2018年1月购入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设备,应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即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Q:A企业于2017年1月购入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分5年计提折旧,到2017年底该设备账面净值80万元,是否可在201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A:根据文件规定,适用新政策的设备、器具应当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即在2018年以前购进的设备、器具,即使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也仍然要按原政策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税前扣除。

  3.Q:A企业于2017年12月与B企业签订订货合同购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于2018年1月付款及发货,该生产设备是否可在201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A:企业购置设备应以发票开具时间确定固定资产购入时间,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4.Q:A企业于2018年1月购入单价10万元的大型办公用家具,其费用是否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A:大型办公用家具符合“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因此,可予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5.Q:企业2018年购入单价100万元的设备、器具,要根据54号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应如何处理?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二)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扩围

  1.Q: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哪些纳税人将从中受益?

  A:根据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主要体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新增的受益群体。

  2.Q: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A: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Q: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A: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8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2017年度适用文件规定条件判别;2019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4.Q: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A: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Q: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6.Q: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A:此次政策调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三)取消境外研发加计扣除限制

  1.Q: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A:64号文取消了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委托个人除外),对于鼓励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或在境外投资建立研发中心有重要支持作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Q: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需具备哪些条件?

  A: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委托研发的项目立项需经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Q: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能结转多少年?

  A: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

  1.Q: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是什么?

  A: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工作室专项经费;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注意:纳税人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的费用,只有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内的费用才能税前扣除。

  2.Q: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

  A:一般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前,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别规定:航空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电企业三类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航空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电企业三类中的一种。

  2.职工培训费用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不得相互计入。

  3.实际发生的费用。

  会税差异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进行会税差异调整。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而税收处理时,尤其是2018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航空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电企业三类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于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必然存在会税差异,一定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正确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务必做好会税差异调整备查账,对历年差异调整进行详细记录,避免纳税调整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六)创业投企业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1.Q:哪些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A: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Q: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政策适用时间?

  A: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税收政策。

  (七)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免

  Q:资金账簿印花税新政策是什么?

  A: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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