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公积的定义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企业的一种储备资本,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最初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此事项的进一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第二条“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中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除了股票溢价发行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其余情况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个人股东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第三条“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中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第二条“关于转增股本”中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企业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企业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企业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否缴纳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收入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不缴纳所得税;第二,除了第一种情况之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需缴纳所得税;而在这种情形中又可因企业主体法律形式的不同,其适用的征收办法和税率亦有不同,现列表予以明示:
文章来源: 杨律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