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养老金迎来两项新红利。一方面,继续降低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率;另一方面,延税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展开。这意味着,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的同时,“三支柱”养老金正式建立,参保人员将获得更大税优待遇,并直接增加个人养老保险收益。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降低社保费率是中央在履行“降成本”承诺。人社部则表示,在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过程中,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今年内将执行中央调剂金制度,届时养老保险基金赤字省份可以通过调剂金来弥补缺口、增加积累、减轻财政补贴压力,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全国平均水平还有下降空间。”张盈华分析称。
此外,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近日发布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含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三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一是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按照当期收入的一定数额作为扣除限额。这样,可以直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税效果立竿见影。二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健,账户权益长期增值,但是这一阶段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直接增加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收益。三是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其中25%的部分直接予以免税,其余75%的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7.5%。
张盈华分析称,凡是纳税人,购买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均可得到税优待遇,基本上工资在10000到20000元之间的中等收入群体得到的税优力度最大,这部分群体对税优也最敏感。更为重要的是,延税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落地,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起步,也标志着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正式建立起来。
“不过,在具体落实上,应当注意便利性,方便购买、方便扣税可以降低个人的搜寻成本,否则税优政策效果就会打折扣。增强便利性的关键是税务部门、保险机构、中保信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等系统和工作流程要无缝对接。”张盈华说。
本文转载自: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