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新时代,并相继纳入党章和宪法。同时,包括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环境、海洋等相关法律在内的资源环境法律体系业已建立,并发挥了基础而重要的作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谷树忠建议尽快启动生态文明综合立法。明确生态文明立法宗旨,即充分体现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新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突出生态文明基本法的特点。
谷树忠委员提出,要明确生态文明立法基本内容,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环境保护治理与生态修复补偿、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文明立法工作,包括统一综合协调、梳理相关法律、吸收地方经验。为高效有序推进生态文明立法工作,谷树忠委员强调,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统一综合协调。由国务院综合部门(如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如环境资源委员会)及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如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立法研究、起草工作;同时应对现存相关法律进行重点梳理,消除现存法律间的分歧,并充分吸收各地方在相关方面的探索实践。例如福建省即将颁布实施《生态文明促进条例》等,可以作为有益的借鉴。
同时,他还建议,建立以资源环境生态责任审计为主体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形成两种“责任审计”相互并行、相互支撑的审计体系,也就是经济建设责任审计与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审计并行、相互支撑。由经济责任单一责任审计向经济建设责任与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两种责任审计拓展,是新时期审计职能的拓展;由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常态化(包括任中、离任)审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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