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地方预算动态监控考核办法

财政部发布地方预算动态监控考核办法

中国会计视野2017-09-26

  通知称,为督导地方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明确,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督导考核。督导考核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督导考核年度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督导考核主要包括:(一)管理制度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二)工作机制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工作互动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和违规问题处理机制的建立情况;(三)技术支撑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或模块)建设情况和功能情况;(四)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导考核省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组织**情况和对下级财政部门动态监控工作的督查情况;(五)省本级动态监控工作情况。重点督导考核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的省级预算单位数量情况、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的资金类型情况、预警规则的研究制定情况,以及动态监控岗位的设置情况;(六)省以下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导考核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开展动态监控工作的地市和县区的数量情况;(七)自评报告情况。重点督导考核自评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等情况。

  督导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束后,财政部按考核得分高低排序,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考核结果。每年11月30日前未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考核得分为零分。

  财政部根据考核结果,对综合得分较低或某些方面问题突出的省份,以现场检查、约谈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导。财政部工作人员在督导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工作原则、程序等问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作者:蔡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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