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号起正式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落实税法授权事项,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以及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和核定征收方法。在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看来,这一举措是实施环保税法的重要前提,只有因地制宜地“区别对待”才能让环境税法切实可行。
李长安:《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年底获得立法通过以来,有关部门就一直为该法在2018年开始正式实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此次环保部等三部门的通知中,其中提到一个“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这是实施环保税法的重要前提,也是依法施政的重要体现,之所以让各地自行依法确定税额,一方面是给与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程度的不同。早在2003年,环保部测算污染治理成本为废气每污染当量1.2元,废水每污染当量1.4元。基于此,各地应该综合考虑本地的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等因素,制定本地区的额度。
李长安提醒,各地在具体制定税收标准时应注意,一是考虑立法宗旨;二是统一给予企业减排与减负的空间;最后要注意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排放特点。
李长安:在具体制定的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统筹考虑直排成本大于治理成本的立法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物的立法目的,拟定税额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理成本,这样才能约束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税法规定税额的**标准,就是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
第二,统筹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减排与减负的空间。其中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原排污费优惠政策只有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减半征收一项,税法增加了优惠政策,受惠企业将增加。
第三,要统筹考虑了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排放的特点。各地区拟定的税额要统筹考虑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虽然近些年来大多数地区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并持续改善,但仍处在保护与破坏、改善与恶化相持阶段。与此同时,不同地区由于经济结构不同,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并不相同,需要因地制宜,抓住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运用经济手段遏制乱排放,高排放的问题。
▎ 本文转载自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