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0号

税政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0号

谢华峰2017-08-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30号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政解析:首次备案后,发生相同的跨境应税行为,只需将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重视的是后续管理,后续管理不仅对材料完整性审查,更会对材料真实性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

  1、企业备查材料未留存,对应的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2、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对应的是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备案材料弄虚作假,对应的是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备案材料弄虚作假,还有可能违反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蔽、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纳的税金,并处补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税政解析:

  1、该业务在物流行业中比较常见的,租入货车完成运输服务,因行车责任与驾驶风险与车辆驾驶员是密不可分的,通常连人带车一起租入,油费、通行费由租入方提供,车辆出租方负责按租入方的要求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加油不可能是加满油再发车,业内一般的做法是从纳税人的加油主卡划转预计油费给加油副卡,副卡消费完就作废了。但在现实中物流企业租入货车委托运输的操作更简单化了,甚至将应支付实际承运人的运费,全部以加油副卡结算,如应本次运输应加油3000元,通行费2000元,应支付给实际承运人800元,物流企业一般要求将通行费带回来,再给实际承运人一张3800元的加油副卡。结果一方面虚增了运输成本中的油费,另一方面帮助实际承运人逃避了运费的纳税申报义务。

  2、所以30号公告规定,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须关注几点:

  第一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符合现行规定,油费是需认证或勾选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是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服务对应的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进项只能在完成后抵扣。实际承运人未完成的运输服务,纳税人先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暂不能抵扣,待实际承运人已完成运输服务,再进行抵扣。

  第三是纳税人自行采购并自行从事运输,不受此项规定所限,仍是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时抵扣。

  第四是纳税人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实际承运人未用于受托的运输服务的,该部分的成品油应作为让售成品油处理,对应的进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第五是实际承运人取得的受托运输收入,应向委托运输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1%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3%)。特别提醒的,这里不是“建筑服务”不适用“清包工”,也不适用140号文“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目前有的物流企业按临时租入车辆和聘用临时工的模式应进行调整。 新政出台后,实际承运人只有小规模纳税人会接单,一般纳税人由委托方提供油费和通行费受托运输人,因进项抵扣极少,基本上不接此类业务。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政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本公告明确可以通过委托书,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必本人到场。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政解析:因为贴现利息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36号同时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规定开具的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贴现机构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票据贴现利息全额,转贴现机构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转贴现利息全额。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4日

点击查看更多

相关内容推荐

索取:《2022年课程体系计划表》【新】